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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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