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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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債權人 邱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君城 、 李茂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
五、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如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