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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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國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2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國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魏國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影響社會治安,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復有助長第三級毒品流通之可能,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共51包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詳見【附表】),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毒品種類重量純質淨重備註1標示「LOVE」紅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24包(取樣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送驗淨重:3.0901公克驗餘淨重:1.688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0901公克,純度4.9%,純質淨重0.1514公克(24包共計純質淨重3.6336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085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11頁)2標示「SWAG」白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13包(取樣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送驗淨重:2.5568公克驗餘淨重:0.522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2.5568公克,純度7.3%,純質淨重0.1866公克(13包共計純質淨重2.4258公克)同上鑑驗書。3火箭圖示黑(藍)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14包(取樣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送驗淨重:3.8568公克驗餘淨重:2.448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8568公克,純度4.9%,純質淨重0.1890公克(14包共計純質淨重2.646公克)同上鑑驗書。4晶體、1包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送驗淨重:1.2613公克驗餘淨重:1.0565公克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2613公克,純度85.6%,純質淨重1.0797公克同上鑑驗書。【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111年度偵字第42599號被告魏國恩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街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國恩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日晚上7、8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3段之太原夜市旁停車場內,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4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包你發」之成年男子,購買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1包(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7.955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純席<1%)、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1.0797公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111年9月15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與學士路口,魏國恩因違規紅線停車,為警盤查,並扣得前揭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1包及愷他命1包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國恩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復有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84號鑑驗書及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085號鑑驗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暨扣案之前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1包、愷他命1包可資為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前開驗餘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1包、愷他命1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小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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