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益彈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美
送達代收人 黃怡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寶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