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5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被告 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29元,及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3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7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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