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4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梅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怡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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