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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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516號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告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書面命其於5日內補正新臺幣500元,原告業於同年8月2日收受該書面,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第79頁),而原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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