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晨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樹秩字第11343418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10時許,未經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山花園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委會之許可,自行張貼公告在系爭社區建築物,行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爰科處聲明異議人處申誡,並告誡不得再犯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係經 王麗鈞 轉告,系爭社區管委會聘請之管理員數次跟王麗鈞及工班表示:你們要施工修繕…要張貼施工公告!因此聲明異議人才自製施工公告前往系爭社區張貼,聲明異議人在張貼公告時,管理員亦有看到聲明異議人在張貼施工公告,且並未上前制止,表示系爭社區所聘請之管理員認同,聲明異議人貼完公告後即上樓,並非聲明異議人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公告在系爭社區建築物,聲明異議人搭電梯至1樓時,發現貼在電梯旁之公告已被撕毀,經管理員告知係 盧享秀 擅自撕毀,經警察陪同調閱監視器,亦證實係管理員陪同盧享秀撕毀施工公告並竊取之,因此聲明異議人才報警處理,另系爭社區1樓大廳及5樓牆面亦已遭亂張貼,對於原處分不服等語。

三、按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明異議人自承確有於113年7月30日10時許,未經他人即系爭社區管委會許可,自行張貼公告在系爭社區建築物,此有陳報狀及調查筆錄附卷可稽,堪認聲明異議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情形。聲明異議人雖辯稱係因房屋老舊要施工,為了告知住戶並請包涵,因此張貼施工公告通知單云云,惟觀以系爭社區規範:社區大樓口條決議可以貼在電梯內之公布欄上,張貼前要先告知社區管委會等語,聲明異議人應依規範所訂程序張貼公告,是聲明異議人所辯,不足憑採。原處分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處申誡,並告誡不得再犯,核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