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奕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石川 .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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