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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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許仕承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蘭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5,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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