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審判長法官「葉騰瑞」應更正為「江國華」;法官「江國華」應更正為「黃國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因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國華
法官黃國忠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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