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三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及第三人 莊國明王鳳嬌 涉有偽造文書、背信等犯罪嫌疑,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上訴人聲請再議;經查,莊國明等人之犯罪嫌疑,影響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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