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二六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七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證據,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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