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0七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
曾桂釵 律師右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