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八二號
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彭振蔚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蓉 被上訴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丙○○○
甲○○即己○○辛○○庚○○丁○○乙○○ 徐正融 (即允誠商行)右當事人即給付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