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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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十三號
上訴人甲○○
國興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青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二五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0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前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八號偵查提起公訴,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三0號、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在案,惟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號發回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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