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40號上訴人 劉大維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翁鈴江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證實上訴人係被害人,並以95年度偵字第6738號認定上訴人並非進口人,快遞公司係提供假的資料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合文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