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63號再抗告人 呂秀蘭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榮炘 間因假處分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22日101年度抗字第363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