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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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廖唯均 被上訴人 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所在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