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七號
原告丁○○
送達被告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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