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8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黃怡嘉
       黃正雄
       李秀敏
       黃駿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黃怡嘉、黃正雄、李秀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
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黃怡嘉、黃正雄、李秀敏、黃駿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壹萬壹仟叁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黃怡嘉、黃正雄、李秀敏連
帶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元由被告黃怡嘉、黃正雄、李秀敏
、黃駿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黃怡嘉於民國98年4月21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黃正雄、李秀敏、黃駿豪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
計新臺幣167,141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100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
101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年7月1日起即不
為清償,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
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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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簡字第821號│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叁萬壹仟捌佰叁拾│101年07月01日│1.83﹪│101年08月0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叁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壹拾壹萬壹仟叁佰│101年07月01日│1.83﹪│101年08月02日│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零捌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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