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梁懷德
被 告 劉安寶
被 告 曾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