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52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韓劇「玻璃花」光碟共拾貳片、「18歲‧29歲」光碟共玖片及「威尼斯戀人」光碟共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2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韓劇「玻璃花」光碟共12片、「18歲‧29歲」光碟共9片及「威尼斯戀人」光碟共17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6年度偵字第5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6頁)。而扣案之前述盜版光碟片共38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96年度保管字第1533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5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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