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民國93年度毒偵字第6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一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21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且殘留海洛因已無從分析剝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9日調科壹字第220019233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