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640號)暨移送併辦部分(94年度毒偵字第6254、6458、7364、9248、9330、999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再行併案,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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