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原告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黃隆豐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619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