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86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詩汝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47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