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建上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
屈覺維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工程法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