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6月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中交簡字第1238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340號),判處拘役4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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