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瑞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未婚名下無財產,目前與母親同住,每月房租新台幣(下同)5,000元,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約3,000元,皆由聲請人與母親共同分擔;又聲請人本主張需負擔父親扶養費,惟其父親長期定居大陸地區,且聲請人無法提供其父之財產資料等證明文件,尚難認定是否需扶養,故不予列計。
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已包含輪班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與加班費,依據民國(下同)101年1月至102年10月薪資計算,扣除勞健保、公會費等,每月平均薪資為33,286元,加計年終獎金與秋節獎金換算月平均4,251元(計算式:{33733+17284;÷12)後,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為37,537元。以上有聲請人與母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水電單據、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與母親二人在高雄市賃屋而居,每月租金5,000元、水電瓦斯等費用3,000元,由聲請人與母親平均分擔;其所陳報每月個人必要費用(含房租與水電費用)為13,000元,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月清償金額│├──────┼───────┼─────┼──────┤│兆豐銀行│185005│5.73%│1146│├──────┼───────┼─────┼──────┤│台中銀行│521404│16.15%│3231│├──────┼───────┼─────┼──────┤│萬泰銀行│190599│5.91%│1182│├──────┼───────┼─────┼──────┤│萬榮行銷│58085│1.8%│360│├──────┼───────┼─────┼──────┤│大眾銀行│298169│9.24%│1848│├──────┼───────┼─────┼──────┤│安泰銀行│935774│28.99%│5799│├──────┼───────┼─────┼──────┤│中國信託│303206│9.39%│1878│├──────┼───────┼─────┼──────┤│國泰世華│575542│17.83%│3566│├──────┼───────┼─────┼──────┤│台新銀行│116788│3.62%│724│├──────┼───────┼─────┼──────┤│日盛銀行│42975│1.33%│266│├──────┼───────┼─────┼──────┤│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20000││││額││├──────┼───────┼─────┼──────┤│清償成數│44.6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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