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涂白雲 上訴人即被告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周典榮 上訴人即被告力經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黃惠璋 上訴人即被告 明典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曾萬銓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04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涂白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四、十八、十
九、二十、二一、二五、二七、二八部分,友詮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十四、十八部分,周典榮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
十、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五、二七、二八部分,盛嘉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十九至二八部分,黃惠璋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八、十九、
二十、二一、二五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涂白雲犯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
一、二五、二七、二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六、十、
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五、二七、二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友詮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十四、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四、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周典榮犯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
一、二五、二七、二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六、十、
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五、二七、二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十九至二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十九至二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黃惠璋犯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六、十、十八、十九、二十、
二一、二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其餘上訴均駁回。
涂白雲前揭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友詮科技有限公司前揭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元。
周典榮前揭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前揭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元。
黃惠璋前揭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曾萬銓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依序為友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友詮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嘉公司)、力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力經公司)、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典公司)之代表人。友詮公司、盛嘉公司主要以承包警用酒精測定器或雷達測速器設備、零件、耗材、校正及檢驗之政府採購標案為業,並以地理區域劃分,友詮公司專門經營苗栗以南(含澎湖、臺東),盛嘉公司則專門經營新竹以北,而明典公司、力經公司分別為酒精測定器所用之手持印表機及其墨水色帶之供應商,與友詮公司、盛嘉公司均有業務往來。自民國95年間起,涂白雲、周典榮各因執行其所代表公司之業務,為避免所欲承包標案因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而流標之採購結果,經協議相互陪標,意即就一方真意投標之標案,他方均假意以較高價格投標而難期得標之方式彼此奧援,使己方欲承包之標案亦能順利得標,並請託力經公司或明典公司陪標,而黃惠璋、曾萬銓各因執行其所代表公司之業務,為維繫公司生意往來,分別配合之,湊足形式上有三家廠商投標,而行為如下:
(一)如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5至17、編號19至26所示由友詮公司得標之標案,皆因涂白雲、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周典榮出面向黃惠璋借用力經公司名義(含代表人黃惠璋名義,下同)投標;黃惠璋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對向犯意,將力經公司之公司印章及其代表人印章交與周典榮留用,並概括授權周典榮全權處理以力經公司名義參加投標,力經公司之地址及收發等印章之刻製、投標文件之製作及郵寄、押標金之準備等事宜,均係由周典榮或不知情之盛嘉公司員工所為,所墊付之費用,再向友詮公司核銷。此部分均為苗栗以南之標案,只有友詮公司真意投標(即主標),盛嘉公司、力經公司均為陪標,涂白雲兼有借用盛嘉公司名義(含代表人周典榮名義,下同)投標之犯意;周典榮則兼有容許之對向犯意,並曾刻意至不同郵局分別寄出盛嘉公司及力經公司之投標文件,以營造盛嘉公司及力經公司之標封係自異地郵局寄出之表象,藉以掩飾陪標之事實。前揭借名投標及容許之犯行,均於投標時即告既遂。
(二)如附表編號14、18所示由盛嘉公司得標之標案,此部分均為新竹以北之標案,皆因周典榮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向涂白雲借用友詮公司名義(含代表人涂白雲名義,下同)投標,向黃惠璋借用力經公司名義投標;涂白雲、黃惠璋則各自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對向犯意,分別出名陪標。前揭借名投標及容許之犯行,均於投標時即告既遂。
(三)如附表編號27、28所示由友詮公司得標之標案,此部分均為苗栗以南之標案,皆因涂白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向周典榮借用盛嘉公司名義、向曾萬銓借用明典公司名義(含代表人曾萬銓名義,下同)投標;周典榮、曾萬銓則各自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對向犯意,分別出名陪標,其中曾萬銓均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標單後,交由涂白雲製作明典公司之投標文件,再送回明典公司蓋用明典公司及其代表人印章,檢附曾萬銓自行準備之押標金後投標。前揭借名投標及容許之犯行,均於投標時即告既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標案之全部決標公告,編號7、9、12、16、23、25、27、28所示9個標案之開標記錄,編號7、9、11、12、15、16、17、19、21、24、25、28所示12個標案之投標文件,編號9、16、17、19、24所示5個標案之投標文件標封,編號27所示標案之押標金支票,編號28所示標案之驗收記錄(均影本),均係物證性質,核無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者,原則上即為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友詮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涂白雲、被告盛嘉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周典榮、被告力經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黃惠璋、被告明典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曾萬銓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前揭各該決標公告及部分標案之開標記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標封、押標金支票、驗收記錄(均影本)在卷可稽,足認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依現有證據,可見渠等僅係避免流標,尚難遽認渠等有何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但均堪認顯有影響投標結果之意圖,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如附表編號1所示標案係於95年5月16日決標,可知被告友詮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涂白雲、被告盛嘉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周典榮、被告力經公司之代表人兼被告黃惠璋就關於該標案之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應依其修正後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定其應執行刑時,亦應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至於想像競合犯於刑法第55條增設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適用裁判時法;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刑法第28條之修正,將共同正犯之範圍,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如就被告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逕適用裁判時法。本案全部行為後,刑法第50條另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增設第1項但書,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新增第2項規定,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屬法律之變更,然如就被告所犯數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逕適用裁判時法。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8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要旨、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關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標案部分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應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如下:
(一)本刑部分: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法定刑關於罰金部分,罰金之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對任何被告均未較有利。
2.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變更為「但不得逾30年」,大幅提高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對任何被告均未較有利。
3.綜上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新法未較舊法對被告有利,應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從舊原則,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
(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對任何被告均未較有利,亦應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從舊原則,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
2.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3.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即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仍得易科罰金。
四、核被告涂白雲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三)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其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均係犯同條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核被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部分,均係犯同條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及同條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其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均係犯同條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其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則均係犯同條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核被告黃惠璋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被告曾萬銓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均係犯同條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被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犯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載此部法條,惟已載明該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予審理。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間有向黃惠璋借用力經公司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而「必要共犯」,依其犯罪性質,又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至所謂「對向犯」,則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刑事法律規定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人之行為,則其餘對向行為者,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稱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行為人,與同條項後段所稱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完成,而分別論以該條項前段、後段之罪名,二者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此時渠等自應就其行為分別負責,尚難論以共同正犯。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論及:「涂白雲與周典榮……,竟與……力經公司負責人黃惠璋及明典公司負責人曾萬銓,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涂白雲出面央請曾萬銓配合,3方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被告涂白雲、周典榮,就借用被告……曾萬銓之名義投標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部分,顯係誤載,業經公訴人於本院表示應予更正,併此指明。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查被告周典榮一方面基於與被告涂白雲共同向黃惠璋借用力經公司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而分擔其行為,另方面自己同時容許被告涂白雲借用盛嘉公司(含代表人周典榮)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就各標案所為之上述行為,時地密接,方法近似,為避免流標、使友銓公司順利得標之意思同一,按理應分別評價為單一行為。被告周典榮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部分所示之各個標案,各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各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斷。被告友詮公司、盛嘉公司、力經公司、明典公司之代表人分別因執行業務犯前揭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應對各該公司科以同條之罰金。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就各該標案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友詮公司、盛嘉公司、力經公司、明典公司因其代表人各次行為所科之罰金,亦應分論併罰之。
五、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如附表編號14、18部分,係被告周典榮自行向被告黃惠璋借名投標,此時被告涂白雲除對向犯之關係外,並未參與向被告黃惠璋借名投標之行為;如附表編號27、28部分,係被告涂白雲自行向被告曾萬銓借名投標,此時被告周典榮除對向犯之關係外,並未參與向被告曾萬銓借名投標之行為,渠等之意思雖經合致,但因對向犯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應論以一方單獨犯借名投標之罪,他方所犯僅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原判決就被告涂白雲、周典榮所犯如附表編號14、18、27、28部分,均一概逕論以借名投標罪之共同正犯,即有不當。(二)被告盛嘉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19至26部分,係基於代表人周典榮因執行業務所犯之罪而受罰金刑,按被告周典榮、涂白雲係為避免所代表公司欲承包之標案因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而流標之採購結果,因此相互陪標,終究係求己方公司亦能順利承包標案,況力經公司之地址及收發等印章之刻製、投標文件之製作及郵寄、押標金之準備等事宜,係由被告周典榮或其命不知情之盛嘉公司員工所為,所墊付之費用,再向友詮公司核銷,並非全然與被告盛嘉公司業務之執行無關,顯難謂其個人行為,故盛嘉公司應科罰金之罪名,自應與被告周典榮處斷之罪名相同,被告周典榮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情節較重之借名投標罪處斷,被告盛嘉公司亦應科該罪之罰金;原判決遽斷言被告周典榮就此部分所涉共同借名投標,為其個人行為,並非因執行業務所犯等語,而將被告盛嘉公司與被告周典榮處斷罪名切割適用,使被告盛嘉公司僅就代表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負責,卻未說明認係被告周典榮個人行為部分之論據,就此一事實認定,亦有不當。
(三)原判決關於被告涂白雲所犯如附表編號5、6、10、18、19、20、21、25部分,被告周典榮所犯如附表編號5、6、
10、18、19、20、21、25、27、28部分,被告黃惠璋所犯如附表編號5、6、10、18、19、20、21、25部分,無論罪名為借名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均顯重於其餘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友詮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14、18部分,被告盛嘉公司所犯如附表編號27、28部分,所宣告之罰金,亦顯高於其餘公司因代表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罰金。經核原判決量刑理由乃稱:「爰審酌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不思以合法資格參與公共工程獲取利益,而以借牌投標之方式影響採購制度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之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犯罪所生之危害,惟犯後已知悔悟且坦白供述之態度;另被告友銓科技有限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力經科技有限公司、明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合法開業公司,各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以合法掩護非法,使其他合法業者難以在投標價格上與不合格廠商匹敵等一切情狀」等語,概括所判全部罪刑,並未說明其間有輕重差別之依據,若無合理依據而為差別處遇,違反平等原則,即屬不當。縱以各標案之決標金額自有不同觀之,然因警用酒精測定器或雷達測速器之市場規模不大,且零件、耗材及檢驗服務受原設備規格限制,承辦採購案之公務員憚於圖利罪嫌迴避限制性招標,藉採公開招標避嫌,實則無其他業者參加投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可見本案犯行,均僅係使各標案之第一次招標不至流標而節省流標後之第二次招標以下採購程序,就政府採購所獲得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及價格,難認有何影響,則標案之決標金額雖有大小,但品質、數量及價格既未受影響,危害性即無二致;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雖有調查員粗略估算之廠商利潤金額,但短欠佐證,不足採憑,況政府採購所獲品質、數量及價格既未受不當影響,廠商無非賺取合理利潤,此時若再以廠商賺得之利潤多寡為量刑之連結因素,是否具正當性,亦不無商榷餘地。綜上,被告上訴就前揭(三)部分,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至於前揭(一)(二)部分,雖未於上訴理由中指摘,但原判決既有不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其餘上訴意旨略以:量刑均嫌過重,希比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8號協商程序判決之刑度等語,該案為與本案相牽連之其他標案,其就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各罪,均宣告有期徒刑2月,就被告友詮公司、盛嘉公司、力經公司因代表人所犯各罪,均宣告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本院以為,被告所犯確有害於政府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流程之正確性,且反覆為之,並非偶發性,本案既非經協商程序判決,不宜輕易量處最低度刑,原判決就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曾萬銓所為單純陪標之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及渠等所屬公司各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就被告涂白雲、周典榮共同或單獨借名投標之犯行,其惡性高於單純陪標者,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及渠等所屬公司各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並依法減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力經公司、曾萬銓、明典公司所定應執行之刑,尚屬適當,應予維持;原判決量處相對較輕刑度部分,因僅由被告上訴,基於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仍須維持,是認被告其餘上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審酌被告所犯確有害於政府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流程之正確性,且反覆為之,並非偶發,不宜輕易量處最低度刑。惟念及被告涂白雲、周典榮均係為避免所代表公司欲承包之標案因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而流標之採購結果,而不利於己方公司承包警用酒精測定器或雷達測速器政府採購標案之業務營運,為此相互陪標,以求順利得標獲得正常營收利潤之動機、目的;被告黃惠璋係考量其公司業務與友詮公司、盛嘉公司有生意往來之關係及情面,實不好拒絕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動機、目的;如附表所示全部標案,確無其他任何廠商投標,亦查無其他官商勾結、不法綁標或強脅圍標之情事,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可見渠等所犯僅係使各標案之第一次招標不至流標而節省流標後之第二次招標以下採購程序,就政府採購所獲得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及價格,無證據足認有何影響,自難謂其危害重大,各該標案之決標金額雖有大小,但採購品質、數量及價格既未受影響,其危害性即無二致,相較於動輒以億元計之大型政府採購標案,本案所涉標案金額為數十萬元至百餘萬元之譜,亦均非鉅額,差異不大;又被告友詮公司、盛嘉公司、力經公司為合法公司,被告涂白雲、周典榮、黃惠璋則分別為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均查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友詮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涂白雲、被告盛嘉公司代表人兼被告周典榮、被告力經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黃惠璋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公訴人於本院求刑建請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8號協商程序判決量處適當之刑等一切情狀,就撤銷改判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6項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同年7月16日施行,本案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標案之行為,經核尚無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或罰金二分之一,就所減有期徒刑部分,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就撤銷改判與駁回上訴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被告曾萬銓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認對被告曾萬銓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刪除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決標日期│決標金額│得標廠商│未得標之│主文(撤銷改判部分)││││││(新臺幣)││投標廠商││├──┼────┼─────┼────┼─────┼────┼────┼───────────────┤│1│彰化縣警│辦理鼎盛廠│95.05.16│884,4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酒精測定器││││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132部校正│││││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後送經濟部│││││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標準檢驗局│││││仟元。││││檢驗││││││├──┼────┼─────┼────┼─────┼────┼────┼───────────────┤│2│彰化縣警│辦理購置酒│95.08.15│94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精測定器10││││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套│││││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3│彰化縣警│辦理購置酒│95.10.03│596,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精測定器││││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SD-400A專│││││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用吹嘴、專│││││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用充電式電│││││仟元。││││池1批││││││├──┼────┼─────┼────┼─────┼────┼────┼───────────────┤│4│嘉義市政│酒精測定器│95.10.16│679,15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警察局│47台校正及││││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檢定取得經│││││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濟部標準檢│││││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驗局合格證│││││仟元。││││書採購案││││││├──┼────┼─────┼────┼─────┼────┼────┼───────────────┤│5│南投縣政│雷射測速照│95.12.08│1,43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府警察局│相設備2台││││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臺中市警│96年度雄獅│96.01.04│1,616,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察局│400型微電││││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腦酒精測定│││││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器117台校│││││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正及檢驗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購案│││││日。│││││││││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臺中市警│96年度雄獅│96.01.09│296,8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400型微電││││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腦酒精測定│││││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器耗材採購│││││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案│││││仟元。│├──┼────┼─────┼────┼─────┼────┼────┼───────────────┤│8│臺中市警│本局96年度│96.01.25│1,11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微電腦酒精││││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測定器採購│││││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案│││││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9│臺南市政│酒精測定器│96.01.31│424,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校正檢定案││││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警察局)│││││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10│彰化縣警│辦理購置酒│96.02.13│1,516,8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察局│精測定器16││││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套│││││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臺中市警│本局辦理96│96.03.08│51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年度雄獅││││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400型微電│││││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腦酒精測定│││││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器117台零│││││仟元。││││件採購案││││││├──┼────┼─────┼────┼─────┼────┼────┼───────────────┤│12│臺中縣警│本局辦理酒│96.03.13│65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精測定器使││││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用耗材招標│││││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案│││││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13│澎湖縣政│本局「96年│96.03.28│125,8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警察局│度微電腦酒││││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精測定器2│││││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部」採購案│││││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14│桃園縣政│本局微電腦│96.04.10│610,000│盛嘉公司│友銓公司│周典榮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府警察局│手持式雷達││││力經公司│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測速器10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涂白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15│南投縣政│酒精測定器│96.04.12│1,106,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警察局│79台校正與││││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檢驗案│││││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16│臺南市政│酒精測定器│96.04.16│205,6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校正檢定案││││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警察局)│││││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17│苗栗縣政│微電腦呼氣│96.05.09│1,118,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酒精測定器││││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相關器材│││││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採購案│││││幣叁萬元。│├──┼────┼─────┼────┼─────┼────┼────┼───────────────┤│18│桃園縣政│微電腦酒測│96.06.22│1,575,000│盛嘉公司│友銓公司│周典榮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府警察局│器25台││││力經公司│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涂白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友銓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彰化縣警│辦理購置│96.06.26│1,175,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察局│SD-400PA型││││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酒精測定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專用吹嘴、│││││折算壹日。││││印表機色帶│││││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1批│││││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臺東縣政│臺東縣警察│96.06.29│1,200,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府│局--96年度││││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委託酒精測│││││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定器校正檢│││││折算壹日。││││定案│││││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臺中縣警│微電腦呼氣│96.07.10│1,560,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察局│酒精測定器││││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15部│││││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彰化縣警│「雷達測速│96.11.13│172,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器」及「雷││││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射測速設備│││││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校正後送│││││幣叁萬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23│臺南市政│臺南市酒精│97.07.29│90,5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測定器校正││││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檢定案│││││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24│臺南市政│酒精測定器│97.11.12│195,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府│SD-400PA校││││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正案│││││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25│嘉義縣警│智慧型微電│97.12.30│1,856,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察局│腦呼氣酒精││││力經公司│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測定器1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典榮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黃惠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彰化縣警│辦理購置│98.04.21│700,6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察局│SD-400PA型││││力經公司│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酒精測定器│││││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專用吹嘴、│││││幣叁萬元。││││印表機色帶│││││││││1批││││││├──┼────┼─────┼────┼─────┼────┼────┼───────────────┤│27│彰化縣警│辦理購置簡│98.11.3│823,88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察局│易型快速酒││││明典公司│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精檢知器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批│││││壹日。│││││││││周典榮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28│臺中縣警│本局辦理微│98.11.24│325,000│友銓公司│盛嘉公司│涂白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察局│電腦酒精測││││明典公司│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定器吹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紙捲、色帶│││││壹日。││││招標案│││││周典榮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盛嘉科技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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