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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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素霞
訴訟 代理人  黃學良
被    告  劉金盆 即生大獎彩券行
兼訴訟代理人  蕭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記載「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惟主文欄第1項已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事
實及理由欄、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係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則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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