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梁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5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掌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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