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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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978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