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0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煬銘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連榮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第二項「…,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及第六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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