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
號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3年5月1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49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字第7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3年6月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11月21日更犯毒品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4年1月18日以94年度台判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