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壹小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以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