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