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林壽美
林文雄 林智惠 林麗華 林麗貞 吳銘宗 吳靜宜 林麗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林道生 法定代理人 林熒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1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