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90,86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