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調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小調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調字第19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9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
  給付方式:
  被告當場交付現金貳萬元予原告甲○○收受,其餘參萬元自
  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分10期給付,每月15日給付原告甲○○
  參仟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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