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小調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調字第19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9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正。
給付方式:
被告當場交付現金貳萬元予原告甲○○收受,其餘參萬元自
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分10期給付,每月15日給付原告甲○○
參仟元至清償完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