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請人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霖 代理人 王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
二、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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