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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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上訴人 王福全 法定代理人 李仁鐸 訴訟代理人 李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素貞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對金額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