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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