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宇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10
0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100年度投刑簡字第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4653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4號)而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宇林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51號裁定,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茲被告業於102年12月
8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死亡,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鳳鳴派出所警員 何岳欣 出具之102年12月29日職務報告、死亡證明書各1紙可稽,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