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門牌編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告 張福根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沈元楷 律師被告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蕭銀城 (主任)訴訟代理人 鄧壽星
陳振明 輔助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人 陳得意 (處長)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劉英煌 劉俊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門牌編釘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
102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