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簡妙菁
簡茂峰 簡妙湘 簡宥 如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李依玲 律師被告 蘇永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蘇永龍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僅就關於被告蘇永龍部分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其餘關於同案被告 黃建榞 及其僱用人永裕豐商行即 施瑞統 部分,均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方面:被告蘇永龍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永龍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判決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對被告蘇永龍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對被告蘇永龍部分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