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曾柏賀 被告 尤彥亭
尤冠富 楊慧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附字第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部分之被告尤彥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曾柏賀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尤彥亭於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未成年人,原告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尤彥亭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尤冠富、楊慧敏起訴請求賠償,被告尤冠富、楊慧敏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上開被告等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