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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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8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許有鐘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許有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之規定,除非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抗告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11、12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3、14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24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就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3年1月。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件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與其他另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所減之刑度相比,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過重,請從新從輕為抗告人有利之裁定,以挽救抗告人破碎之家庭,避免衍生社會問題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復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及加重竊盜等24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8、10至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
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抗告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抗告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抗告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原審卷第44頁)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11、12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
13、14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24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是就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1年9月、1年
2月、1年4月、3年6月,與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3月、1年、9月、8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3年1月。
準此,因上述罪刑合乎數罪併罰之要件,經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裁定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係在附表編號1至24所示罪刑中之最長刑期1年以上,前述13年1月以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方法與範圍,從形式上觀察,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另考量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亦無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原審裁定自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又抗告意旨所列舉法院其他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個案具體情節容有不同,洵難比附援引,而執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適法為執行刑裁量權之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附表:受刑人許有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11月29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3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關及 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等│106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等│106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事實審││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9日│106年6月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07號│度執字第2107號│度執字第2107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4日│106年1月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等│106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863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事實審││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日期│106年6月9日│106年6月9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224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295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日期│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07號│度執字第2107號│度執字第2508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2年8月│期徒刑1年9月│└───────┴─────────────┴─────────────┴─────────────┘┌───────┬─────────────┬─────────────┬─────────────┐│編號│7│8│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不含沒收)│││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19日│106年4月15日│106年5月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63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863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863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事實審││106年度易字第611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106年度易字第611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106年度易字第611號││├───┼─────────────┼─────────────┼─────────────┤││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度執字第2508號│度執字第2508號│執字第2509號│││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期徒刑1年9月││└───────┴─────────────┴─────────────┴─────────────┘┌───────┬─────────────┬─────────────┬─────────────┐│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5月7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等│106年度毒偵字第1497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6號│106年度訴字第675號│106年度訴字第675號││├───┼─────────────┼─────────────┼─────────────┤││日期│106年8月11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6號│106年度訴字第675號│106年度訴字第675號││├───┼─────────────┼─────────────┼─────────────┤││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執字第2708號│度執字第3318號│度執字第3318號││││②編號11、12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1、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月28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等│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等│106年度偵字第357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1號│106年度訴字第601號│106年度易字第1113號││├───┼─────────────┼─────────────┼─────────────┤││日期│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5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1號│106年度訴字第601號│106年度易字第1113號││├───┼─────────────┼─────────────┼─────────────┤││日期│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7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度執字第3357號│度執字第3357號│執字第420號│││②編號13、1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3、1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結夥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月7日│106年1月27日│106年1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51號│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83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6年9月30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83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766號│度執字第1388號│度執字第1388號││││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侵入住宅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88號│度執字第1388號│度執字第1388號│││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0日│106年4月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097號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107年度易字第6、89號││├───┼─────────────┼─────────────┼─────────────┤││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88號│度執字第1388號│度執字第1388號│││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7至2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