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黃氏深 訴訟代理人 賴韋捷 律師被告 劉金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74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2月12日宣判,而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在108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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